作為英國最具代表性的建築師專業組織,英國皇家建築師協會(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後文簡稱RIBA)以學會的形式於1834年在倫敦成立。1837年英國樞密院以國王威廉四世之名授與特許狀後始冠上皇家之名,並受樞密院直接管轄。因其王室特許的身份,時至今日RIBA的組織權力與架構、轄下資產、會員資格、內部章程(Bylaw)等仍須依循19世紀起的第一份特許狀及後續頒佈的補充特許狀中的規定,即便是內部章程的修訂與增補,也得提交樞密院並經其同意後方能生效實施。
宗旨與策略
「致力於推動民用建築的整體發展及促進相關各項藝術與科學知識的獲取」是RIBA於1837年第一份特許狀中即明訂的設立宗旨,迄今仍未改變。基於此,RIBA在服務會員時所著重的不僅是會員的權益,更是為了實踐更好的建築與場域、更為強健的群體及永續的環境。當前以促進建築(Advancing Architecture)為主軸的經營策略(Strategy 2016-2020),亦著眼於「引領並支持最高規格的職業與道德標準」、「吸引並留住最好及最多元的人才」、「提供獲得教育、知識與技術的機會」、「協助會員面對當前多變世界中的挑戰與機會」、「建構知識體系以促進執業上的合作、研究與創新」。
會員資格
RIBA的會員資格主要分兩種:特許會員(Chartered Membership)與非特許會員(Non-chartered Membership)。會員身份不限於持英國國籍者。
特許會員
特許會員的申請資格有四種:
- 取得RIBA認證Part 1、Part 2與Part 3資格者;
- 取得歐盟專業資格指令(EU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s Directive)中含括之建築學歷,具學歷授受當地建築師資格且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取得RIBA認證Part 1、Part 2資格並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具有RIBA認可之十二個國際建築師組織完整建築師會員資格者。
其中第一種方式是針對取得英國建築師資格者;第二種方式是針對歐盟其他國家註冊建築師;第三與第四種方式僅限非於英國執業者,而第四種方式內的十二個組織涵蓋了美國、荷蘭、德國、香港、日本、紐西蘭、馬來西亞、加拿大、澳洲、愛爾蘭、南非及新加坡等地的建築師協會/公會。
特許會員依特許狀及內部章程規定,得於其姓名後冠上「英國皇家建築師協會會員」的聲明(Member of the 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或以RIBA代稱,這種聲明常見於個人名片及正式文件中。而代表RIBA的雙獅紋飾亦可供、但也僅限於特許會員使用在個人文件,或於社交場合配戴雙獅紋飾徽章。這些都是在英國位階分明的社會文化中,彰顯個人專業身份地位與隸屬專業組織的行為與作法。此外建築師(Architect)的頭銜在英國是受到法律保障與限制的,僅有取得建築師註冊委員會(Architects Registration Board,後文簡稱ARB)認定資格、並申請登錄的人可使用建築師頭銜。因此特許建築師(Chartered Architect)之名僅有身為英國註冊建築師的特許會員可以使用。
RIBA於特許會員之上另設有資深特許會員資格(Fellow Membership)。申請者需為特許會員,且對建築界有卓越貢獻、對社會與環境有正面影響或引領建築教育、研發與科技應用者。資深特許會員可於姓名後冠以FRIBA字樣,以凸顯其在建築界的影響力。
非特許會員
非特許會員資格下又分為准會員(Associate Member)、學生會員(Student Member)與隸屬會員(Affiliate Member)三類。准會員為取得RIBA認證Part 1與Part 2或同等資格,以及取得歐盟專業資格指令中含括之建築學歷的畢業生。學生會員如其名為就讀RIBA認證Part 1與Part 2課程,以及進行實習年(Year Out)的學生。隸屬會員則開放給取得RIBA認證Part 1資格者、營造業議會(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下專業組織會員、建築學校講師及對建築與營造有專業興趣且獲一名特許會員推薦者申請。
榮譽會員
RIBA每年授以與RIBA信念相符且對建築界有卓越貢獻之非英國籍且不在英國執業的建築師國際會員資格¹(International Fellows)。針對非建築從業人士,但對建築之推廣、執行、教育等相關方面有實質影響者,RIBA每年亦會頒授榮譽會員資格²(Honorary Fellows)以感謝其貢獻。
專業行為規範與專業發展
基於對會員專業/執業行為的期許,RIBA依內部規章另設有專業行為規範(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並要求全體會員遵守。RIBA會將違反規範者送交紀律委員會調查,並依情節輕重給予譴責、甚或暫時吊銷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RIBA的專業行為規範有三個主要原則:正直誠信(Integrity);稱職(Competence);與他人關係(Relationship)。
正直誠信
- 會員於從事專業與商業活動時需保持誠信、不偏頗並具備責任感;
- 會員不應受個人或他人私利影響而行為偏頗;
- 會員不應發表或連署任何不實、誤導、對他人不公或違反個人專業知識的言論;
- 會員應避免任何利益衝突,當有衝突發生時會員應告知涉事人士或團體,並設法解決或不介入衝突;
- 會員應尊重他人隱私與機密;
- 會員不應就與其專業相關事宜收賄與行賄。
稱職
- 會員應以高標準的技術、知識從事並關注其業務,並應以公正、有知識依據的判斷做決定,以權衡不同、甚或衝突的需求;
- 會員應衡量其實際能力來執行、實踐業務,並應告知業主其追求目標的可執行性。倘若會員意識到無法達到業主的要求,則不應承接該業務;
- 會員應確保執行業務時與業主明確專案的合約條款、服務範圍與基本需求,並以文字詳實紀錄。會員亦需向業主解釋合約可能牽涉的各種情形,並說明收費與費用計算方式。會員亦應於合約期間對專案保留適當的紀錄;
- 會員應告知業主專案進展程度以及代業主執行的重要決定;
- 會員應盡其最大努力達到與業主雙方同意的專案期程、成本與品質要求。
與他人關係
- 會員應認知社會多元性,尊重他人意見與信念並公平對待每一個人。會員就其業務對使用者與當地社群的影響應有適當認知;
- 會員應體認其業務對環境的衝擊;
- 會員應依其雇主或雇員的身份遵循適當的雇傭規範及RIBA雇傭方針(RIBA Employment Policy);
- 會員參與各種形式的競圖時,應誠實、正直的對待可能的業主與競爭者。競圖的過程必須是合理、透明且公正的。當出現不當情勢時,會員應努力矯正不當過程或退出該次競圖;
- 會員應提供或有途徑使用立即、適當且有效的爭執與抗議處理程序。
除了必須遵循專業行為規範之外,RIBA同時要求特許會員每年必須完成至少35小時的專業發展(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課程並於指定網頁登錄相關紀錄。此外其中的20小時尚須來自RIBA明訂的核心課程,內容涵蓋社會建築、職業安全與健康福利、執業服務與業主關係、法規規範、採購策略與合約、永續建築、可及性環境、場域與環境規劃、建物保存與古蹟、設計營造與技術等。RIBA會以隨機採樣的方式指定部分會員以書面形式繳交專業發展紀錄,未達要求者會送交紀律委員會進行相關懲處,最重可被開除會籍。
組織架構
RIBA的最高決策單位為RIBA議會(RIBA Council),其組成為:
- 會長一席(由全體特許會員直選、任期兩年);
- 新卸任會長一席(任期一年);
- 下任會長當選人一席(任期一年);
- 全國會員代表18席(由全體特許會員直選、任期三年);
- 區域會員代表35席(由各區特許會員直選、任期三年);
- 皇家蘇格蘭建築師協會(RIAS)會長、皇家威爾斯建築師協會(RSAW)會長、皇家北愛爾蘭建築師協會(RSUA)會長(如協會會長為RIBA特許會員,則為該區域當然代表、任期依其會長任期);
- 海外會員代表至多5席(由海外各區域特許會員直選、任期三年);
- 專司會員關係事務副會長一席(由英國各區域分會會長選舉、任期兩年);
- 准會員代表一席(由全體准會員直選、任期一年);
- 學生會員代表二席(由全體學生會員直選、任期一年);
- 增額代表至多5席(由議會會員於第一次會議選舉、任期一年)。
會員代表與會長選舉皆採可轉移單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RIBA會委託第三方架設線上投票系統,使會員得以專屬帳號與密碼登入系統投票。每人僅得一組帳號且不得委託投票。
RIBA議會得因功能或實務需要,籌組不同的常設委員會、臨時委員會或公司以諮詢方針或代議會行使特定職權。其中又以實際運營協會事務的RIBA執行委員會(RIBA Board)(以下簡稱執委會)最為重要,其他的主要委員會³(Main Committees)亦需委由執委會向議會報告。
RIBA執委會的委員組成分為七類:
- 由會員直選
- 會長;
- 新卸任會長(於當任會長任期第一年);
- 下任會長當選人(於當任會長任期第二年)。
- 由議會於特許會員內推選
- 義務秘書(Honorary Secretary)一人;
- 義務司庫(Honorary Treasurer)一人。
- 由企業委員會(Enterprises Board)舉薦、議會委任
- 企業委員會內具特許建築師身份之委員一人。
- 由議會推選(無資格限制)
- 非執行委員二人;
- RIBA會員二人。
- 由議會於議會代表內推選
- 議會代表一人
- 由提名委員會(Nominations Committee)舉薦、議會委任
- 英國建築信託委員會(British Architectural Trust Board)主席一人;
- 義務圖書館館長(Honorary Librarian)一人;
- 專司教育事務副會長(VP Education)一人;
- 專司國際事務副會長(VP International)一人;
- 專司執業與專業事務副會長(VP Practice and Profession)一人。
- 由英國各區域分會會長於特許會員內推選
- 專司會員關係事務副會長一人。
執委會委員需以具議會代表身份者為多數(人數不足時得以增額代表方式進入議會),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執委會需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能開會,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委由他人列席。依職權RIBA執委會需依循RIBA議會決議之整體策略與方針營運與管理協會,並就議題諮詢議會意見且定期向議會匯報所做重要決策。執委會亦需監督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運作、檢視帳目並向議會背書。執委會還可以動用儲備金,且對協會資產進行買賣或租賃(僅限協會總部、圖書館及典藏以外之資產)。協會行政人員之聘任與相關人事事務也屬執委會權責。
建築教育
雖說英國建築師資格的認定為ARB的法定職責⁴,但就資格取得所需的建築教育,其課程標準與所對應的建築師資格測驗減免(亦即完成課程後不需再接受額外的考試以取得階段資格),則由ARB協同RIBA共同設立。因此在英國國內⁵只要是RIBA認定的課程(RIBA Validated Courses),都可以取得ARB對應的資格減免。原則上RIBA每五年會以訪問團的形式重新檢視已認定課程,以確保授課內容符合當前設立標準。
英國建築師的養成是一個至少七年的過程,有志於取得資格者需就讀符合ARB課程標準並經過學歷認定的Part 1課程(修業年限3年,完成後取得學士學位)與Part 2課程(修業年限2年,完成後取得碩士文憑或碩士學位),並於營建業內專業人士監督下取得至少24個月的工作經驗後,可報考ARB認定的Part 3課程⁶以取得建築師資格。
RIBA針對因個人因素無法半工半讀的人士提供Part 1與Part 2的資格認定課程(RIBA Studio),使其能在全職工作的同時,透過自我學習與參加工作坊、考試與評量的方式取得ARB資格減免。就Part 3課程而言,RIBA除了於英國提供自己的資格認定課程外(RIBA Part 3),同時也在波斯灣地區、香港與美國開設海外課程(RIBA Part 3 Overseas),讓已取得Part 1與Part 2資格但在海外工作的人士,得以於鄰近地區完成Part 3課程並取得資格認定(筆者即於香港完成Part 3課程並取得建築師資格)。
建築師資格考試
RIBA Part 3課程⁷的授課內容涵蓋ARB所要求的Part 3資格標準如下:
- 專業性(Professionalism)
諸如職業道德;建築師的社會與環境責任;職業法規與行為準則等。
- 業主、使用者與服務執行(Clients, Users & Delivery of Services)
諸如業主類型、偏好與關係管理;建築師合同、合同條款、服務範圍與相應的法規;利益關係人的義務、擔保與第三方權力;請款、支付款項與財務管理等。
- 法律架構與程序(Legal Framework & Process)
諸如相關英國法律系統、民事責任與合同及侵權法規;規劃與保存法規、指導與程序步驟;建築規範與標準、指導與程序步驟;職業健康與安全相關立法與規範;永續環境立法;歷史建築立法;無障礙、可及性立法等。
- 執業與管理(Practice & Management)
諸如事務所結構、法律地位與商業型態;人事管理與雇用相關立法;事務所財務、商業計畫、資金與課稅;行銷、費用計算、出價與談判;資源管理與工作成本計算;行政管理、品質管理、品質保證系統、紀錄與回顧;員工發展、激勵、督導與計畫;團隊合作與領導能力等。
- 建物採購(Building Procurement)
諸如採購形式與相關立法;不同採購程序對時間、成本、風險與品質的影響;投標方式、規範、過程與專案規劃;建設合同形式、設計責任與第三方權力;建設合同文件;設計與施工團隊的責任與互動;合同管理人與首席顧問的責任與權力;合同糾紛處理方式與流程等。
最終測驗則分為書面考試與口試。書面考試包含個人履歷(至多2張A4)、自我評鑑(3000至5000字)、案例分析(5000至8000字)、職業經驗與發展紀錄(即24個月的工作經驗紀錄)與歷時兩天的執業問題測驗(應試者需於指定辦公室督導監考下,於工作的事務所內完成每天5題,共10題的測驗⁸)等,裝訂成冊後寄送RIBA以供考官審閱。書面資料繳交後一個月會舉行口試。口試時間約為45分鐘,會有兩位考官同時面試。口試內容以書面資料為基礎,考官會於各份文件中找出考官認為具辨識性的問題詢問應考者,除確認書面資料是否為應試者所為外,並檢視其是否具備ARB/RIBA所要求的專業能力。通過最終測驗者便可立即向ARB申請註冊為建築師。
與建築師關係及社會責任
身為代表性的專業團體,RIBA常透過其聲譽及影響力,於重大議題上替建築師或建築業發聲。以英國脫歐為例,由於目前英國的建築業中有一定比例的從業人士來自歐盟,一旦脫歐後雙邊專業資格認定的法源依據將立即失效,這導致英國將無法再吸引並留住優秀的建築設計人才。有鑒於此,RIBA於脫歐公投後即在其網站上開設一個脫歐(BREXIT)專章,並不斷地更新發佈與脫歐相關之議題與調查、對建築師及事務所的建議或指引等,讓建築從業人員能夠了解脫歐對其個人或事務所的影響、該如何面對脫歐產生的衝擊及RIBA就脫歐議題對英國政府和國會的遊說與對相關政策的回應等。
又針對去年於倫敦發生的Grenfell Tower高層公寓大火,RIBA除了於第一時間要求政府即刻重新檢視當前建築法規中的相關章節外,亦表明願意於調查階段提供技術上的支援與協助。而就政府後續公布的建築法規與消防安全獨立報告而言,RIBA也以建築師的專業與立場發表聲明指出其中之不足並提供相關建議。更有甚者,RIBA還計畫於2019年起針對全英國的特許會員擬定強制性的健康安全與使用者生命安全測驗,內容將涵蓋角色任務與責任歸屬、相關立法、設計風險評估與個人於非辦公室場所工作的健康與安全等。既有特許會員得有一年的時間通過強制測驗,以展延2021年度的會員資格。
結語
身為營建產業的一環,建築師除了關注個人權益與營收之外,亦得省思其設計規劃的成果對社會與環境的衝擊,以及其專業知識與訓練所能夠產生的正面影響力。RIBA作為英國、乃至全球性的建築師專業組織,本著促進建築發展的設立宗旨,致力於建築規範與專業行為準則的倡議與推動;擬定建築師養成教育的課程標準並認定;鼓勵建築研究與創新科技;提供建築師就業、執業、財務乃至退休金的協助;彰顯並榮耀對建築有卓越貢獻的個人或團體,以期能夠實踐更為理想、永續的居住環境。
Related Website | 相關網站
▸ 台灣建築雜誌(Taiwan Architecture)Vol. 280
▸ RIBA
▸ RIBA Royal Charter & Byelaws
▸ RIBA Regulations
▸ RIBA Strategy & Purpose
▸ 英國建築師執照/考試面面觀
──────────
Note:
1. 國際會員受贈者可於姓名後冠以Int FRIBA字樣。
2. 榮譽會員受贈者可於姓名後冠以Hon FRIBA字樣。
3. 主要委員會包含英國建築信託委員會、教育委員會、財政與營運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會員事務委員會、全國與區域事務委員會、執業與專業委員會、交流委員會等。
4. 依據英國國會通過的建築師法(Architect Act 1997),ARB是英國建築師資格認定的唯一法定組織,只要取得ARB認證後,即為英國註冊建築師。ARB的法定職權同時也包含了建築師(Architect)頭銜使用管理與規範建築師職業行為,其明訂英國建築師必須遵守的行為與職業標準(Architect Code: Standards of Conduct & Practice),以保障消費者能獲得足以勝任建築師資格的專業服務。
5. RIBA也會對海外的建築課程進行認定,但這些課程就無法取得ARB的資格減免。
6. 英國的建築師資格考(Part 3)非由單一機構籌辦。已取得Part 1與Part 2資格者只需報考ARB認定的任一Part 3課程,通過Part 3課程最終測驗後即可向ARB註冊為英國建築師。
7. 提供Part 3課程的學校或機構眾多,最終測驗的科目與內容也不盡相同,本文僅以RIBA課程為例。
8. 應試者可以利用辦公室或線上資源與個人資料作答,但不得與任何人交談討論。考試內容採情境題(內容可能以建築業發生的法律事件或相關立法修正為題,但不僅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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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BA Royal Charter & Bye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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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1. 國際會員受贈者可於姓名後冠以Int FRIBA字樣。
2. 榮譽會員受贈者可於姓名後冠以Hon FRIBA字樣。
3. 主要委員會包含英國建築信託委員會、教育委員會、財政與營運委員會、國際事務委員會、會員事務委員會、全國與區域事務委員會、執業與專業委員會、交流委員會等。
4. 依據英國國會通過的建築師法(Architect Act 1997),ARB是英國建築師資格認定的唯一法定組織,只要取得ARB認證後,即為英國註冊建築師。ARB的法定職權同時也包含了建築師(Architect)頭銜使用管理與規範建築師職業行為,其明訂英國建築師必須遵守的行為與職業標準(Architect Code: Standards of Conduct & Practice),以保障消費者能獲得足以勝任建築師資格的專業服務。
5. RIBA也會對海外的建築課程進行認定,但這些課程就無法取得ARB的資格減免。
6. 英國的建築師資格考(Part 3)非由單一機構籌辦。已取得Part 1與Part 2資格者只需報考ARB認定的任一Part 3課程,通過Part 3課程最終測驗後即可向ARB註冊為英國建築師。
7. 提供Part 3課程的學校或機構眾多,最終測驗的科目與內容也不盡相同,本文僅以RIBA課程為例。
8. 應試者可以利用辦公室或線上資源與個人資料作答,但不得與任何人交談討論。考試內容採情境題(內容可能以建築業發生的法律事件或相關立法修正為題,但不僅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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